1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,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。生活污水经三格化粪池处理达到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GB5084-2005)中水作标准后交予周边农户用于肥田,废水不外排。
2、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和VOCs。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,处理后的粉尘经15米排气筒(P1)排放;VOCs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,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(P2)达标排放。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颗粒物的二级标准,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的排放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2/524-2014)中相应的标准执行。
3、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机械运行噪声,项目通过低噪设备、减振、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等噪声防治措施后,项目厂界噪声能够达到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3类标准。
4、本项目固废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器集尘、废活性炭、废胶水桶和生活垃圾。除尘器集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;废活性炭和废胶水桶属于危险废物,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,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01)及《关于修订<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>有关意见的复函》(环函[2010]264)中相关的规定,危险废物转移应遵从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,防止二次污染;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。固废均不外排。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的处置与利用,外排量为零,对外界影响较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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